办理材料是: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9、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备注:互联网活动业务范围不包括游戏的注册资金为100万,若范围包含游戏,则需要注册资金为1000万。)
2.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有相关内容规定,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不受理,若是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只允许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5.包含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6.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7.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