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所有,但求有用。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用工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把合适人员派到用工单位工作。
用工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后,不管损害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都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抗辩理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如果确实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法律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解决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责任的问题以及限度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务派遣关系中,主要适用于《劳动法》第57条至第66条、《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和派遣人员具有严格的规定。
劳务外包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关系”,主要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包方通过合同约定,可规避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监管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政府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