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服务的四大基本原则是:雇员租赁、同工同酬、拒绝垫付、收益归责。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有专门的派遣资质,其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并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申请延续。
而在劳务外包模式中,外包公司需要具备外包项目相应的专业能力即可,法律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经营资质没有做限制性要求,也就是说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工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员工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专用发票可计入用工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用工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百略人力资源集团负责完成。用工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工单位和百略人力资源集团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四)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当劳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等后期工作均由百略人力资源集团处理,避免了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间的劳动争议。
(五)缴纳社会保险优势。百略人力资源集团有很多合作安置渠道,在安置工人和招工等方面有诸多优势,百略人力资源集团可以在全国选择社保费用缴纳标准的地区缴纳。
(六)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使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更加方便快捷,避免不必要的请假。使入、离职时各种人事、保险转移工作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