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所有,但求有用。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用工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把合适人员派到用工单位工作。
用工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工方式独特的机制。除此之外,我国还对适用劳务派遣的主体进行了限制。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服务的四大基本原则是:雇员租赁、同工同酬、拒绝垫付、收益归责。
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后,不管损害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都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抗辩理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如果确实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法律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解决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责任的问题以及限度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