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所有,但求有用。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用工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把合适人员派到用工单位工作。
用工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你用人,我管人”。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单位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很显然,用工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单位负责。
这样,用工单位用人,派遣单位管人,这种用工方式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工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的补充,虽然名称叫劳务派遣,但是却和劳务关系没有联系。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先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指派给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一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所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适用。而目前,很多用工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大量的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将风险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甚至劳务派遣单位只是代发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会面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踢皮球”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表面上看用工单位是一种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但实际上还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出现任何问题,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