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伤残评定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4月,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10项便利措施,其中包括推广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视频快处,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与道路有关责任主体
1、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A、原则上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B、例外情形: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2、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管理人已经采取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