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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国际进出口货运保险咨询,理赔服务备受好评

    2025-03-26 06:00:01 1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保险费=货物价值 *保险费率

    联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及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涉外),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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